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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民间借贷的检索报告

检索目的

本次检索旨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和相关问题。

检索方法

本次检索采用网络搜索引擎作为主要检索工具,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民间借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相关性较高的网页内容,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整理。

检索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例中认定,当事人之间仅有资金的融通而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的,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例如: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最高院认定双方之间仅有资金往来,并不存在实际的租赁物以及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而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最高院认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仅载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而未载明具体的租赁物名称及型号,《租赁物清单》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而这些信息尚不足以使得租赁物特定化,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而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最高院认定案涉房地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超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且该项目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故案涉商品房(即租赁物)所有权无法从出卖人三威置业公司移转至出租人国泰租赁公司,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法律关系。

除了缺乏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例如:

租赁物的价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融资金额,使得该合同只有“融资”之实,而无“融物”之质。例如,拿5000元的设备估价为500万元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或者承租人夸大虚构租赁物的价值,通过伪造租赁物发票,从而套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价款。

租赁物不具备适合于租赁的特性,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在期限届满时不可能返还的,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例如,“装修材料”在装修完毕后即附合于不动产,从而成为不动产的成分,丧失其作为独立物的资格,不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

承租人本身对租赁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无权处分。例如,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将其并非所有或者无权处分的车辆作为标的物进行售后回租。

相关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当然无效。如借贷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法院将按其实际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出租人不能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返还;承租人不能主张留购权或者优先购买权;担保人不能主张担保物权或者抵押权;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问题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承租人是否支付利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如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参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是否就当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这些费用的性质和用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这些费用是作为借款本金的一部分或者用于抵消借款本金的,可以就当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这些费用是作为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报酬或者其他合理费用,可以不予扣除。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取决于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如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且担保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如担保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或者担保人不知晓且无过错的,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检索结论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等。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后果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涉及到租赁物所有权、留购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抵押权、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当然无效,而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确定利息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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